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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乐股 最高检:整治趋利性执法,对轻微违法处以高额罚款开展监督
发布日期:2024-09-07 10:26    点击次数:133

  记者王峰北京报道201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蒙山县开小商店的曾庆合卖出了一瓶售价78元的红酒。

  曾庆合没注意自己出售的红酒过期了,随后他被投诉到市场监管部门。蒙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先是没收了剩余五瓶过期红酒,并协调赔偿600元,随后又向他开出了5万元罚单。

  据报道,根据食品安全法出售过期食品金额不足1000元者,处罚罚金5万至10万,蒙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按最低标准处罚。

  但曾庆合认为处罚应按实际情况而定,一瓶过期红酒他只挣28元,他和老伴都有病,老伴还是残疾人,5万元的处罚太高。曾庆合越想越不服气,将蒙山县政府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告上法庭。

  此案持续6年,曾庆合两审均败诉。但他又向检察院提出监督,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此案,并于2024年2月派出工作组到蒙山县听证。

  7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行政检察与民同行助力法治中国建设”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行政检察工作取得的进展成效,曾庆合案再被提及。

  “销售1瓶价值78元的过期红酒被罚款5万元,罚款数额虽符合食品安全法法定最低处罚标准,但明显与违法情形不成比例。检察机关通过抗诉、公开听证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撤销了不合理的行政处罚,依法准确合理适用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说。

  张雪樵还介绍,检察机关在总结行政检察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活动基础上,聚焦企业在产权保护、社会信用、监管执法等重点领域的“堵点”问题,扎实推进“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截至2024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涉企行政检察监督案件4.2万余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0.5亿余元。行政处罚应当“过罚相当”

  2024年2月最高检派出工作组到蒙山县听证时,曾庆合已经分期缴纳完5万元的罚款,随着工作组的到来,蒙山县政府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态度缓和下来,表示没有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适用法律不规范,对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伤害。

  听证会后,蒙山县市监局做出变更处罚通知,对曾庆合做出没收五瓶过期红酒,不予罚款的决定。随后曾庆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撤销监督,两天后曾庆合收到了蒙山县市监局退回的5万元罚款。

  张雪樵在发布会上介绍,这个案件是一个典型的“小过重罚”问题。实践中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的行政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处以高额罚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甚至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生产生活,不利于他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建立对法治的信赖,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法律监督。

  张雪樵说,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在行政执法中既要严格执法,更应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既要避免“小过重罚”也要避免“重过轻罚”,应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

  检察机关针对此类问题,一是加强涉市场主体行政诉讼监督,推动行政处罚符合比例原则。

  二是大数据赋能检察监督,提升监督质效。比如,浙江省温州市检察机关针对“处罚不当”“罚而未执”“罚执错误”等问题,构建行政罚款类案监督数据模型。现实中发现有些当事人虽然被处理不当、但未必敢于拿起诉讼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大数据监督模型发现这些案件线索,如果在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范围内,发现存在“小过重罚”、处罚不当的情形,可以进行监督,及时纠正错误的行政处罚,避免对当事人产生不必要的影响。目前已运用该模型发现不当监督线索1028条,开展类案监督78件。

  三是深化“小过重罚”系统治理。在去年开展的行政检察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小专项”活动中,浙江、江西等地检察机关开展“涉企行政处罚首违不罚、轻微不罚行政检察监督”“餐饮类企业行政处罚监督”等专项活动,取得了积极成效。今年,最高检党组在“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中突出整治趋利性执法司法难题。

  张雪樵指出,下一步,行政检察将此作为推进专项行动的主线,突出加强涉企“小案重罚”“重复处罚”“同案不同罚”等监管执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切实解决影响企业发展的难点、堵点问题。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行政检察是检察机关“四大检察”的重要组成部分。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今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听取和审议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专项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在发布会上介绍,围绕增进民生福祉这一目标,2022年至2023年行政检察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中,办理涉民生民利案件10.4万余件,今年“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中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5.1万件。

  近年来,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权益保障问题广受关注。行政检察在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主要采取了哪些做法和举措?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行政检察厅厅长张相军在发布会上介绍,行政检察坚决落实党中央要求,坚持与民同行,强化高质效履职,重点抓了三方面工作。

  一是强化全面履职,促进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难题。聚焦劳动就业领域行政案件,加大对行政诉讼、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违法行为等监督力度,监督纠正错误裁判、依法及时执行,促进争议一揽子化解。

  浙江省宁波市检察机关办理的何某诉人社部门工伤认定案,何某系新入职员工,受伤时公司还未来得及给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检察机关以抗促调,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促成企业依法支付赔偿款。

  张相军说,针对本案反映出的新招聘尚未参保、短期灵活用工人员因客观原因获得社会保障难问题,尤其是在工伤认定中权益无法得到及时保障的情况,检察机关会同法院、司法局、人社局签订加强共同调处与协作支持意见,对涉工伤、职业病,涉残疾人、怀孕哺乳女性、外卖骑手、危险作业及重体力劳动者等弱势群体,以及劳动者新入职尚未参保,企业承担过重经济责任易引发经营困难或社会不稳定的“浅劳动关系”等案件,予以重点关注,将保障民生民利与助企纾困有机结合。

  二是强化类案监督,推动新业态行业系统治理。针对新业态劳动者关心的职业风险、保险待遇等问题,以及相关行业行政监管执法突出问题,以类案监督促进堵漏建制,推动行业治理。

  三是强化协作配合,增强共护合力。积极与法院、人社、工会等部门建立衔接配合机制,共同筑牢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护墙”。

  张相军介绍,下一步,要继续聚焦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伤认定、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重点领域翻乐股,加大行政检察监督,增进劳动者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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